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抗菌药临床应用有新指导原则
 

抗菌药临床应用有新指导原则

    8月27日,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(2015年版)》,2004年版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》同时废止。新指导原则结合近11年来我国各感染性疾病的致病原组成与耐药性变化,丰富并细化了抗菌药物应用的技术和管理标准。


    与2004年版相比,新指导原则增加了如何进行抗菌药物经验治疗的内容,指出对于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的患者,在未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前,或无法获取培养标本时,可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。新指导原则还明确,对于轻度、中度感染的大多数患者,应予口服治疗,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。

    新指导原则还大量增加了对预防用抗菌药物的操作建议,细化了预防用药基本原则。明确对于普通感冒、麻疹、水痘等病毒性疾病,昏迷、休克、中毒、心力衰竭、肿瘤、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,留置导尿管、留置深静脉导管以及建立人工气道(包括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口)患者,原则上不应预防使用抗菌药物。对于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用药,应根据手术切口类别、手术创伤程度、可能的污染细菌种类、手术持续时间、感染发生机会和后果严重程度、抗菌药物预防效果的循证医学证据、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和经济学评估等因素,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预防用药。

    近年来,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应用管理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,这些经验在新指导原则中也有体现。如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包括建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专业技术团队,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、处方集、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南,采取信息化管理等内容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。

(2015/8/28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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